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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发文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让企业专心干事、安心发展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9 11:06:00    

【大河财立方消息】5月9日消息,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信阳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杜绝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让企业专心干事、安心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方案明确,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申请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编、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并经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信阳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让企业专心干事、安心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司法行政部门要全面梳理确认适格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全面清理规范委托执法,委托执法必须采用书面委托形式并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2025年4月底前完成全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委托执法清理工作。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直各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执法人员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申请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编、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并经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直各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梳理行政检查事项。市直各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公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检查事项,及时认领省级梳理由市级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2025年5月底前完成行政检查事项的梳理、认领、公示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督促指导。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直各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公布行政检查标准。上级主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市直各执法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梳理行业监管风险点和行政检查要点,统一本行政执法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

责任部门:市直各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扫码入企”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信阳市企业赋“码”保护机制实施方案》(信办明电〔2023〕45号)相关工作要求,推行“信阳市公务入企码平台”应用,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用“入企码”,并建立涉企行政检查登记制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实行“检查登记、扫码入企、企业评价”全流程闭环管理,整个流程实现平台系统可追溯、全留痕,各县区各部门执行“扫码入企”情况纳入营商环境日常监测。行政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扫码,检查对象可以通过“入企码”核验检查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市司法局要根据数据分析和企业评价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研究结果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对企业反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存在的问题要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要予以通报。

责任部门:市营商环境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直各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实行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等内容。除特殊重点领域外,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落实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企业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经营规范情况等采取差异化精准监管,合理确定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抽查比例等,对不直接涉及安全生产、消防等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领域的,要建立“无事不扰清单”,对清单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开展实地检查,对信用良好的经营主体实施免检、守信少检等措施。2025年6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布本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且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的检查频次上限,确有特殊原因超过的,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因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突发事件等确需依法立即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且应当留存档案资料备查,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跟踪监督。行政检查频次要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检查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对行政检查可能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使行政检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保障社会经济平稳运行。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直各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严格控制专项检查。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专项检查任务与尚未执行的日常检查任务能够合并实施的内容,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一次入企视为完成多项检查任务。

责任部门:市直各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行政检查统筹。推广“综合查一次”,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各行政执法机关年度检查计划,梳理编制“综合查一次”检查事项清单,明确牵头单位、协同单位、检查事项和检查内容,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牵头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跟踪监督。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动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快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实现重点领域综合监管全覆盖,并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利用“一张表”整合各部门简单事项检查内容,实现“一张表”告知企业检查结果、整改意见。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市司法局,市直各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责任部门:市直各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坚持检查与服务相结合。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完善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加强行政指导,梳理公布企业多发、高发、易发的违法风险点,编制涉企行政指导服务手册,行政机关每年度首次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时,应当一次性进行全面体检,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要求,对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整改,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优化行政执法方式,全面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进一步拓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四张清单”适用范围,更多采取柔性执法方式。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企业需求,积极组织专业律师为企业提供法治体检服务。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市直各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持续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认真履行政府层级监督、部门层级监督和部门内部监督职责,强化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要严格落实《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创新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方式,推行常态化执法监督,推广“监督+服务”模式,全流程、全方位、常态化、长效化规范行政检查行为。畅通行政检查监督渠道,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联系点、特邀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作用。要有机贯通各类监督方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整体监督合力。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纪检监察、司法行政、营商环境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处理。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直各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未制定行政检查方案实施检查、实施检查未落实“扫码入企”要求、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以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相关情况要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直各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工作要求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检查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跟踪工作进展,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责任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按照方案要求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要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法治督察、政府督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既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切实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鼓励各县区各部门适时总结推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典型经验做法,推进全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走深走实。

责编:王时丹 | 审核:李震 | 监审:古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