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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15 16:33:00    

8月14日,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5名被告人非法买卖鹩哥获刑罚。

↑↑↑鹩哥 图源百度百科

2024年5月,被告人钟某和黄某合伙买卖鹩哥和八哥,钟某负责出资买鸟和养鸟的场地建设,黄某负责联系买家和卖家。黄某和钟某合伙出售的鹩哥有一部分是从滕某、杨某处购买得来,还有一部分是自己繁育,所购买和繁育的鹩哥用于出售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润。2024年7月17日,公安局办案民警在黄某和钟某租的一处民房查获疑似鹩哥活体25只。

经鉴定,民警查获的为鹩哥,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依法审查及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进行计算,黄某涉及买卖鹩哥94只,涉案价值235000元,钟某涉及买卖鹩哥70只,涉案价值17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和钟某买卖的鹩哥有28只从被告人滕某处购买,涉案总价值为70000元;有35只从被告人杨某处购买,涉案总价值为87500元。滕某出售给黄某和钟某的28只鹩哥有26只从被告人梁某处购买,涉案总价值为6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钟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钟某、滕某、杨某、梁某非法买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钟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处罚。案发后,黄某、钟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对黄某予以减轻处罚、对钟某予以从轻处罚,黄某、钟某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杨某、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人黄某、钟某、滕某、杨某、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不等的刑罚;被告人黄某和钟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后,5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犯罪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如:穿山甲、狼、亚洲象等动物,以及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本案中,被告人滕某等人非法买卖的鹩哥,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二级保护动物。且在现行的《人工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并不包含鹩哥,因此,繁育所得的鹩哥也不能随意买卖获利。

生态红线不容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狩猎、捕杀、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会触犯刑律。在“8•15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呼吁广大群众不猎捕、不杀害、不购买、不出售野生动物资源,共同保护生物多样性。


来源:武宣法院